释义 |
根据目前的相应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由于其土地性质所决定,仍受到严格的限制。在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城市居民如果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能会产生一些麻烦或财产损失。 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相应的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宋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乡政府的批准,且后来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将户口迁入。宋某在诉争房屋实际居住十几年,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用关系。综合历史背景及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应当确认宋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