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签保证合同不要公证,只与受托人签一份委托合同,写明信息、事项、时间,预付费用。民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特别或概括委托,应预付费用,偿还垫付费用并支付利息。 法律分析 委托签保证合同不需公证,仅需与受托人签署一份委托合同,包含受托人和委托人的信息、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间。委托人应预先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双方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多项事务,也可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全部事务。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预先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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