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抢劫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4、【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抢夺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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