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视情况而定。根据有关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执行完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当包括:适用于主刑的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接受监督。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