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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老字号怎么来申请
释义
    一、申请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二、申请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认定机构
    (一)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二)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论证。
    (三)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四、申请认定程序
    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四)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七)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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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