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未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犯会有政治权利。只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犯,才会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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