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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规违纪的四个构成要件在我国是什么?
释义
    一、违规违纪的四个构成要件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违纪行为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规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这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任何违纪行为都侵犯一定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即一定的客体。比如,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团结和统一;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违纪行为的危害性表现为对一定的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某种危害,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是不构成违纪行为的。因此,违纪行为客体是任何违纪行为的构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
    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党纪处分条规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这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客体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种程度侵害的要件。它包括危害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比如,贪污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结果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关系。
    违纪行为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规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和党组织。这是用以说明实施违纪行为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基本特征的要件。它不仅包括党员的责任能力,而且包括党员的特殊身份。比如,有的违纪行为如盗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而有的违纪行为如失职、渎职行为的主体,不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党员。
    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行为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它包括违纪过错(违纪故意和违纪过失)、违纪目的和违纪动机。其中,违纪故意或违纪过失是一切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违纪目的是某些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的主观要件;而违纪动机不是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性,只影响量纪。
    二、受贿罪基本解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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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