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与原单位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补给了张三5000元的加班费。 离职后,张三找新公司的HR问了一下,发现原单位少算给张三1200元的加班费,张三还能撤销与原单位的协议吗? 首先,张三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后加班费的补偿所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张三与用人单位所签署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张三是可以请求撤销的。但,张三所述金额的差距不大,张三个人认为较难被认定为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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