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撤销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财产无法执行等情形都可以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删除后,被执行人再次符合条件时可以重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在删除失信信息后的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不能再次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分析 这需要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三个工作日。比如债权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申请撤销失信人登记。 1、如果纳入失信错误,可直接向法院说明理由要求撤销。 2、如果符合失信规定,则偿清欠款后申请法院撤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情形包括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终结执行程序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中止执行、法院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再次具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法院可重新纳入。但在删除失信信息后的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不得再次申请纳入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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