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印某某。:龚某某。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5日办理登记,婚后未生育。婚后感情尚可,因被告在南门工作,双方较少生活在一起。后原告搬至南门和被告一起租房生活,由于双方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遂于2008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原告印某某诉称,原、被告因父母之命而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形同陌路,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照顾,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龚某某辩称,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结婚一年多来有一定感情。被告也曾为原告找过工作,但原告因自己性格原因而。双方之间并没有矛盾,夫妻感情是好的,希望夫妻和好,故不同意离婚。【裁判要点】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缺乏沟通产生隔阂,导致夫妻失和。只要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亦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印某某要求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