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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知丈夫婚前欠债,如何认定夫妻婚前个人债务?
释义
    孙某与女友杨某于2011年初开始同居,2014年7月5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初,孙某因生意经营不善,陆续向柳某借款2万9千元,并分别于2013年2月向柳某出具一张借款4千元的借条,当年10月出具一张2万5千元的借条。事情过去4年之久,一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孙某一直拒绝还款。柳某无奈,近日,将孙某夫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返还借款2万9千元。
    如何认定夫妻婚前个人债务
    邯郸县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具体到本案,借条上的借款人仅有被告孙某,原告柳某主张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杨某一起承担偿还责任,他应该提供该笔借款用于二被告的生产、生活的证据。但是,原告未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法院只能认定为被告孙某的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
    一、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与其陈述自相矛盾
    廖*龙是远近闻名的奶牛养殖专业户。他饲养的奶牛由于产奶量高,受到大家的欢迎,供不应求。2004年9月,许*先购买廖*龙的奶牛,当时付定金5000元,剩余款向廖*龙出具欠条,并约定在2004年11月底付清。次日,廖*龙将两头奶牛送至许*先所在村。由于许*先没有按期支付剩余款,廖*龙遂诉至法院,称许*先购买其两头牛,大牛14000元,小牛10000元,已付5000元,要求许*先支付尚欠款19000元。廖*龙为证明其主张举证了许*先签名的欠条。该欠条注明“今有许*先欠廖*龙牛款19000元,限2004年11月底付清。如违约,把大牛返回,5000元定金作废。”许*先主张只购买了一头牛,价格是14000元,现尚欠廖*龙9000元,欠条是廖*龙书写的内容,其签名是自己所写;欠条中“19000元”的“1”是添加的。许*先为证明其主张举证了证人张某、孙某、盛某的证言。证人张某证实:自己与许*先是同村人,在同一天也购买了廖*龙一头牛,第二天廖*龙送了二头牛,其牵走一头,许*先牵走一头;证人孙某、盛某证明:2004年9月某日,廖*龙送了两头牛到该村,张某牵走一头,许*先牵走一头。诉讼中,廖*龙自认张某与许*先在同一天也购买其一头牛,但主张第二天送的两头牛均被许*先牵走;同时自认欠条内容是其书写的。法院根据许*先的申请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欠条进行鉴定,结论是不具备鉴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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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6: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