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刍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
释义 |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起因条件,也就是说采取正当防卫必须是要有不法侵害存在,并且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通常指人为实施的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侵害行为。受害人因想象、臆测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满足这4个条件,否则无法认定,当事人应负刑事责任 1、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就是指正当防卫只能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也就是说,所谓的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时实施,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实际上都是故意伤害而非正当防卫了。 2、对象条件,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行为不能殃及第三者。比如说,在防卫过程中致使无关的路人受伤,对路人的伤害不能以“正当防卫”为由免责。 3、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就是说采取防卫的人的主观意识,必须是以正当防卫的目的。若是为了其他目的而对侵害人采取反伤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满足这5个条件,否则无法认定,当事人应负刑事责任 4、限度条件,这也是正当防卫的认定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受侵害人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报复的想法,在防卫过程中可能会付诸实践。即,在解除侵害威胁后,受侵害者仍然对侵害者有持续的暴力防卫的行为,或者对侵害行为采取了过激的防卫手段,造成侵害人不必要的伤亡的,会被定义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不法侵害的强度,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不法侵害的权益。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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