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九级伤残鉴定规定 |
释义 | (1)单肢瘫(肌力4级)。(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3)轻度外伤性癫痫。(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7)轻度尿崩症。(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14)一眼低视力2级。(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一、具体赔偿内容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人身损害十级伤残是怎样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0)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脾破裂修补; (3)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眈破裂修补; (8)尿道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1)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4)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7)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8)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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