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形式诉讼自诉人 |
释义 | 什么是形式诉讼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行使控诉职能,其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作用。因而,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重要的诉讼主体。法律赋予自诉人在诉讼中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自诉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的诉讼权利以外,法律还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 2、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3、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辨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4、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5、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6、在审判前撤诉; 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 8、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请。 自诉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三)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可证明的各种事实; (七)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