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案件中还钱能否撤销立案? |
释义 | 诈骗立案后还钱不能撤案,但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撤案。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按金额划分,3000元为立案标准。诈骗罪需要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解和供述、被诈骗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法律分析 一、诈骗立案后还钱了可以撤案吗 诈骗立案后还钱了也不可以撤案,但如果符合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的,可以撤案。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后,知错悔罪,主动向受害人退赔,投案自首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如何认定诈骗罪的数额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由此可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为3000元。 三、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诈骗罪需要的证据有: 1、书面证据、物证,一般是以文字或物品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2、证人证言,针对知道本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了解的情况,向司法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解和供述,犯罪嫌疑人就其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口述或者承认犯罪的行为; 4、被诈骗人的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做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承认以及叙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录音视频、电子数据; 上述提到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诈骗罪定罪的根据。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立案后即使还钱,一般情况下无法撤案。然而,如果诈骗行为符合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条件,可能会被撤案。此外,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诈骗后认错悔罪,主动退赔并投案自首,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可能会被免予刑事处罚。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根据金额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为3000元。诈骗罪需要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解和供述、被诈骗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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