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可以优先受偿吗 |
释义 | (一)抵押担保可以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公民、单位可以利用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为自己、或者是为他人的债务作担保,可以被抵押的财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在设定抵押权的时候,可以协商确定抵押财产具体是为哪些债务提供担保。 一、担保抵押贷款期限多长时间 如果在合同中有规定担保贷款的期限,那么担保贷款期限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担保贷款的期限,那么担保贷款期限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加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的时间。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 主债权是相对于债权中的附属债权而定的,规范主债权的合同就是主债权合同。抵押担保则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主债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担保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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