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过户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房屋交易过户的注意事项: 1、查看产权是否可靠; 2、审查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3、注意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4、了解房屋建筑面积。 一、房改房是否可以购买 房改房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购买的。最主要是要看产权人与原单位签署的原购房协议(或称买卖合同)中有没有特殊约定,如没有约定的话,就可以放心购买。 在购买过程中需要注意:1、验证房改房的产权证是否可靠,是否被用于抵押、典当等,这可以通过房管部门查验便一目了然。2、按规定,房改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的同意方可进行转卖,同时还要明确是否与原产权单位确认利益分配办法。3、应该了解的内容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有关部门勘验过的建筑面积。确认所购房屋是否有私建私搭部分,如系房东私自搭建,属 二、收楼注意事项有哪些 收楼注意事项主要如下: 1、收房时间,一般开发商会提前通知,最好不要在第一天和第二天就去; 2、要去物业部门查看资料,一般有《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面积实测表》; 3、要注意核对房屋面积、合同以及价格多退少补问题; 4、对于缴费问题一定要注意,收房之后再缴费才对。 房屋买卖过户流程如下: 1、签订买卖合同;准备首付款,冻结;评估公司评估; 2、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银行审批;网签;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缴税领证; 3、银行解冻购房款;抵押登记; 4、物业交接,水电过户; 5、土地证查档。 综上所述,收楼要注意不要一通知就立马收楼,要注意查看资料,注意核对面积,对于缴费问题一定要先收房在缴费。对于房屋买卖过户有一定的流程,不按照相关法定流程办理,不能过户。 三、成都二手房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成都二手房过户流程如下: 1、领取《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确认单》表格并填表; 2、交易:买卖双方验人签字; 3、查档:查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上午查下午出结果,下午查次日出结果)对交易房屋产权进行调查,到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 4、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5、鉴定: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核价:财政部门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评估房价; 7、办理贷款; 8、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9、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 10、地税: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缴纳契税等二手房交易税费; 11、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新的房屋产权证。 当以上的工作完成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注意,一定要领取证回执,此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后,买房买方拿身份证原件取房证。 一、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 卖方提供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产籍图4份); 2.契税证; 3.身份证(夫妻双方)(复印件2份); 4.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如丢失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6.单身、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节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未再婚证明;丧偶者提供购房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复印件1份)。 买方提供资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二、二手房交易需要注意: 1、产权清晰。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者是否一致; 2、产权的完整性。确认产权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断其房产有没有抵押; 3、房屋质量。观察房屋的结构,建筑与装修材料; 4、居住空间。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 5、装修配置。看原房屋装修的水平、程度如何。 三、房子过户需要的条件如下: 1、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比如买卖合同; 2、过户前已经交纳了税费; 3、房屋没有产权争议; 4、提交的过户材料齐全、真实且合法。 备注: 1、房地产赠与、继承、委托、涉外以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公证书》; 2、被拆迁户购房登记提供《拆迁协议书》; 3、五年内买卖提供相应房地产转让审批书原件及抵税专用表原件; 4、验人签字时卖方夫妻及买方必须本人到场; 5、办理贷款请先预留资料,原房证(包括产籍图)、契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如该房屋为产权人和其配偶先购买的,之后产权人配偶去世的情况,需要其所有子女及合法继承人到场,产权人先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可以办理转让。 综上所述,成都二手房过户需要按照到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等流程进行,二手房交易需要注意产权清晰、产权的完整性等事项,如果过户不满足交纳了税费、提交的过户材料齐全、真实且合法等,就无法成功办理过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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