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路边摆摊政策 |
释义 | 允许符合限定条件的设摊经营。上海的摊贩可在夜市合法摆摊,留住城市烟火气,新修订《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除去“路边摊”的内容,还包含了户外店招不必千篇一律,“第三卫生间”成公厕标配等内容,以此更好展现城市治理水平,为优化市容环境提供法治基础。 《条例》则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兜售物品的同时,明确区政府、乡镇政府可以划定一定公共区域用于从事设摊经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活动,既展现城市蓬勃活力,又给予必要的约束和规范。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的管理措施,同样在此次修法中得到优化。此次修订,按照“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条例相应调整为“许可+备案”的分类管理模式——在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以及设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实行许可管理;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采用备案形式。条例中还提出,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条例》明确,农贸市场、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实行24小时开放。 《条例》第66条明确,上海鼓励社会单位采用爱心接力站等多种方式,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设置专章对进一步提升市容环境卫生共治、共享水平作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招牌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要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或者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设置户外招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户外招牌设置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和支持。设置户外招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等户外设施所在建(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与设置者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者依法设置、维护管理户外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或者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拆除。设置者未及时拆除的,户外设施载体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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