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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释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禁止溯及既往: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刑事司法也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即对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运用罪行法定原则的注意事项
    1、刑法的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2、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这是因为,刑罚规定的越不确定,就越容易被滥用。
    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4、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是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来制定刑法,即刑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刑法一经制定,便由司法机关适用,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尊重人权主义要求,法律必须使国民产生安定感,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即国民对法律有预测可能性。
    一、酌定减轻情节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了应当和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的各种情节。只有行为人确实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才能考虑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
    2、犯罪案件确实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对犯罪人减轻处罚。这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特殊情况”的具体涵义,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掌握。人民法院执法一方面要有原则性,严格执行《刑法》有关量刑的规定,但另一方面也应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便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未明文规定某种特例,如果按一般惯例量刑则显属不当,这时作为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执法者——司法机关有责任去减轻行为人的处罚,使其达到实质上的合法。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纷繁复杂的,《刑法》规范穷尽量刑的一切情况实属不现实,法律不可能囊括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犯罪和量刑情节,并保证其全部公正合理,这时将一定的裁量权授予人民法院,是完全必要的,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追求实质的公平与正义才是法律的精神所在。当然这种情况必须符合量刑的依据和原则,即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或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为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对犯罪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如果案件不属于上述范围,原则上不应因其他因素考虑适用减轻处罚,否则,就有可能为某些人恣意践踏法律大开方便之门。根据立法精神,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涉及到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和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
    3、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从程序上保障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实行严格控制而不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最后把关实属必要。一方面可以全国统筹考虑,避免司法的不统一;另一方面可以从严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指人民法院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只有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并经其核准同意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就适用该条是否适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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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