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二、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三、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四、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五、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法律援助是法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援助有严格的申请条件、流程等规范需要遵守,任何人不得违背,更不得滥用法律援助这个权利。如果出现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必须要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终止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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