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期限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如果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是提供一般责任保证, 债权人 未对 债务人 提起 诉讼 或者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 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