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决定 |
释义 | 监狱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区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 (三)《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妊娠检查书》及相关诊断、检查的医疗文书复印件,《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及有关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治疗、护理和现场考察、询问笔录等材料 (四)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 (五)《保证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及相关材料。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三)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法律依据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监狱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书面意见的,监狱管理局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十五日内对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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