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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权利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释义
    债权人权利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一、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方面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其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其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四,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该判决也对其产生效力,反之则否。其五,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已着手实行代位权并在通知债务人之后,次债务人才取得的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要视情况而定:如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对债务人所取得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辩可以对抗债权人,例如对债务人的清偿等。其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二、债权人具体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时间
    债权人具体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时间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3、债券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4、债权已届履行期,债权人需在债权履行期届满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须有权利存在,首先,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是债务人代位行使的必要条件;其次,债权人得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主要为财产权利,但也包括诉讼上的权利,比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三、民法典中行使代位权的有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4.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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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