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闻审核制度:一是否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新闻出版与保密工作的关系,不存在着种种糊涂观念和模糊认识。 二是否对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不清楚。 三是否缺乏保密基本知识。 四是有的新闻出版单位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 五是有的新闻出版单位用于编辑出版工作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是否缺少可靠的保密技术保障措施,因设备技术方面的原因而发生泄密尚不自知。 六是机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信息、稿件或作品、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是否没有掌握住密与非密的界限,提供了不该提供的国家秘密,或应该提供,但没有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 七是否为了迎合人们的“猎奇”心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不顾国家安全和利益,擅自或抢先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消息、文章、报道,造成泄密。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