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冲裁协议,仲裁庭不会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形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是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然而,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仅仅规定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那么当事人能否向法院申请确认“没有仲裁协议”?实践中法院做法不一,有些片面认为这是消极事实,无法通过诉讼确认。有些法院则会认为,“没有仲裁协议”,不属于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不是法院的审查范围。 实际上,没有仲裁协议,本质上更类似法律判断,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的合意。当然,这种判断的前提是当事人要提交基本证据,比如仲裁协议的载体(书面文件、电邮、传真等),然后法院通过审查这些证据材料以及签署、履行情况,综合判定,是否达成仲裁的合意。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一份载有仲裁协议的合同,虽然只有一方当事人盖章,但双方却实际履行了合同,而仲裁机构则认定达成了仲裁协议。这种情况虽然存在争议,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