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参加综合 医疗保险 并持有《劳动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即 社保 医疗卡)。 [门诊就诊程序] 1、参保人持卡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挂号窗口挂号; 2、到有关科室就诊; 3、凭主诊医生开出的处方或检验单、检查申请表等到医院划价处(划帐窗口)划价; 4、划价后,到医院医疗保险交费窗口,用《劳动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划卡记帐。若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 5、电脑打印缴费清单后,参保人进行检查、检验、治疗或取药。 [住院就诊条件] 1、参加医疗保险并持有《劳动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 2、上月已有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 [住院就诊程序] 1、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就诊,经主诊医生诊断符合住院条件的,开出入院通知书; 2、凭入院通知书、持《劳动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手续; 3、出院时,凭《劳动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办理出院手续,本人或亲属核对住院费用无误后在结帐单上签名,按规定应自付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 法律客观: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