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的期限有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具体如下: 1、一般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十四天,一般从进入看守所开始。机关应当在十四日内报检察机关批准,其中检察院批准的时间为七日,包括在十四日内,如果批准逮捕,否则将被释放或者变更;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限为三十七天,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人审批时间延长三十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员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人民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继续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