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名下的房子父母有权买卖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儿子名下的房子父母没有权卖。 父母可以替孩子买房子,但是不能随便卖孩子的房产。即使父母是实际购买房产的出资人,但是因为房子是登记在子女名下。正常出售程序是只有孩子年满18周岁,经孩子同意之后才能卖出。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必须要出售,首先需要取得所有监护人的签名文件,确认其监护人资格,然后再签署保证书,保证书中要指出,出售房产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才可以。 房子在儿子名下,父母没有权利据为己有或买卖。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儿子名下的房产属于儿子,父母无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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