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遗嘱和遗赠谁的效力优先 在法律效力上,遗嘱与遗赠的效力是相同的,因为立遗嘱人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赠。如果在遗嘱中,既确定遗嘱继承,又确定遗赠,则立遗嘱人会对自己的数项财产进行分配,作不同安排。当然,立遗嘱人也可能对同一财产作安排,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 因为都反映遗嘱人单方的意思,因此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但是存在多份遗嘱时,是要对其效力进行区分的,存在多份遗嘱时,首先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且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效力。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且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 有 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不可以继承财产或权利有哪些 ( 1 )人身权不可继承。人身权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如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不能继承。 ( 2 )债权、债务不可继承,但可以成为遗产的债权仅为金钱、财物债权。 ( 3 )采矿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不可继承。因这些使用权需通过特定程序由特定人使用。 ( 4 )承包经营权(特定行业法律允许的除外)。 ( 5 )宅基地。 三、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有哪些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