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释义 |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形成于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违反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也应视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公文、证件、印章的制作权并未受到侵犯。 (2)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来有效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擦消、填充内容等手段非法改换其真实的行为。既可以是自己依法占有或拥有的,也可以是从他人那里盗窃、诈骗、抢夺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 (3)行为人以虚构的部队名称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进行犯罪活动,实施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犯罪对象是三种。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武装部队的公文,就定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对网售伪造公章买卖同罚吗 1、伪造印章、假证等,都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严重威胁与伤害,只有通过同时打击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才能斩断黑色利益链,清除这种扭曲的供需市场。 2、伪造印章、假证等,都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严重威胁与伤害,只有通过同时打击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只要违法犯罪手段“高一尺”,相关部门的打击就要跟着“高一丈”,这样才更有利于完全斩断黑色利益链,有利于彻底清除这种扭曲、“黑暗”的供需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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