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工会主席的当选,是经过两次选举才能产生的。这个过程,既有差额选举,也有等额选举,必须按照章程和规定办:第一次选举:是选举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条例》规定“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没有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都是采取“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简单地说,就是大会选举出来委员会,然后委员会召开会议再选举主席、副主席。这个选举过程是实行差额的。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一般来说,工会主席人选都能当选,除非这个工会主席人选在群众中的口碑实在太差。 这个选举过程是必须实行差额选举的。第二次选举:大会以后,召开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这个过程没有说明一定要差额选举,一般都是等额选举。 法律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