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是遗赠吗? |
释义 | 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其遗产,不同于遗赠。遗嘱继承具有设立和执行两个法律事实构成,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可以通过公证或自书方式立,也可以以录音形式立。在继承问题上,有遗嘱的必须按照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人顺位来处理,并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遗嘱继承是遗赠吗? 遗嘱继承不是遗赠,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民法典》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继承的情况是可以按照遗嘱来进行处理,有遗嘱的必须按照遗嘱来进行处理,没有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的继承人顺位顺序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结语 遗嘱继承不同于遗赠,是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进行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同,但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限制,其效力也优于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遗嘱应在清晰意识下、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可进行遗嘱公证以确保效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情况处理方式,对于存在争议的情况,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法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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