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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实现被担保债权
释义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实现被担保债权。当事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一、债权担保的实务方法有哪些
    债权担保有下列表现形式: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处理?
    担保人无力偿还的,设立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出售抵押财产。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后,超过债权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的清偿顺序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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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