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申诉应该符合的条件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理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申诉受理机构:市局、各分局、以及由各分局派出的基层工商所申诉受理范: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发生消费争议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 4、申诉的日期。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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