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有多长? |
释义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期限为三十日,法院强制转让的股权期限为二十日。 法律分析 在我国企业法人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期限为,如果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是三十日。股东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给他人。如果是法院强制转让的股权,是法院通知之日起的二十日内。股东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久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拓展延伸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股东是否能够行使其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以及是否存在一些限制或限定条件。行使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必须提前通知公司、必须以特定价格购买等。限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股份转让、公司有权拒绝或限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这些条件和限制旨在平衡股东权益与公司运作的需要,确保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并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股东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而对于法院强制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旨在平衡股东权益与公司运作的需要,确保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并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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