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条款中约定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