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下: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条件及履行的义务: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6、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 7、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刑法需要不断完善,有效发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法律为公民划定了行为底线,也确认和增强了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对于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培育公民基本的是非观念,强化公民对法律的遵从和信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