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