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的级别管辖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如果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撤销行政机关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在复议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没有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存在的情况,此时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行政复议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分类的?有何划定?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不同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1、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哪些等级属于级别管辖范围内?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为:(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有三种: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3)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②信用证纠纷案件;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行政复议政府管辖范围包括什么方面? 行政争议发生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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