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以下人群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可以申请探亲签注:1.珠海市户籍人员;2.非本市户籍的广东省户籍居民,其中广东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可在工作地和户籍地办理;3.持有珠海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4.珠海市户籍居民的非广东省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5.在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非广东省户籍60周岁以上父母和16周岁以下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6.珠海高等院校就读的非广东省户籍的大学生(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