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原理 |
释义 | 所谓出口退税,实质上就是把出口商品所含的增值税全部退还给企业让商品能“无税一身轻”地出口,提高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 举例: 某商品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下面都默认是不含税),企业从上游购进时支付116万元,其中16万元是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16%),然后企业就取得了16万元的进项留抵专用发票,如果想让这个商品无税进入外国市场竞争,则需要按照增值税税率,退给企业缴纳的 16 万元的增值税。 当然,在实际执行时,由于各种原因,并不一定就是按照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来退得税,可能就会按照 13%退税率这样就退给企业 13 万元,而企业等于是交给了国家16-13=3(万元),企业为了购进这个商品相当于共付出 100+3=103(万元),这也就是企业的成本。 上述是企业没有在国内销售的情况下,而对于生产型企业退税来说,按理也一样是应该把出口商品中所含的对应的原材料、水电、设备等进项退还给企业。但是,由于这些进项分开算非常麻烦,于是直接测算出一个含增值税率。 比如出口 100万元的商品,通过测算,其中耗用的原材料水电等对应的增值税为13万元,也就是100万元商品中原材料等增值税为13万元,即该类商品含的增值税为 13%。这时候,要想该商品能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出口,只需要把该商品销售额x13%,即为该类商品含的增值税。将其退还给出口企业后,该企业出口的商品也就不含增值税了。 即,出口 100万元商品,把其中含的已经在购进原材料等时缴纳给国家的13万元进项税再退给企业,这样一来,企业商品出口,就达到了无增值税 的程度。 而这里的13%实际上就是该商品的增值税退税率,当然,这里的退税率13%其实还受其他因素影响,比如国家对某行业的补贴支持等,从而可能实际退税率高于 13%,这里就不展开了。 而如果企业一方面要退税,另一方面,企业在国内还有销售要缴税,这时候,就会把要缴的税和要退的税互抵,抵完如果还有要缴的税就补缴,如果抵完,还有要退的税,就把余额退税。这就是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的基本原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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