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
释义 |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1、纳税人销售自建普通住宅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 2、企事业单位销售房屋用于廉租房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 3、国家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个人销售住房的; 5、除房地产企业外,将房地产用于投资或者联营的; 6、共建房屋,比如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建成以后分房居住的。 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2、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综上所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销售自建普通住宅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企事业单位销售房屋用于廉租房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国家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建房屋,比如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建成以后分房居住的。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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