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报销条件
 1.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续)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办理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
 1.住院费用统筹支付汇总名单;
 2.住院费用统筹支付结算表(医院须加盖公章);
 3.未联网的医院须开记帐专用表,联网的医院特殊情况须开记帐专用表;
 4.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5.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
 6.中药复式处方;
 7.出院病情证明。
 三、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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