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所需证据概述 |
释义 | 诈骗罪的证据主要从主观故意、虚构欺骗行为和法定标准三方面考虑。网络诈骗的危害程度也需考虑,如短信发送5000条以上或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即使无被害金额也可定为未遂诈骗罪。 法律分析 诈骗罪的证据要从这几方面来考虑: 第一点来讲,诈骗这个证据最主要看他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携款逃跑或者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挥霍。在这方面来讲,就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二方面、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而且必须要求被害人是自愿地交出财物的。 第三方面的话,要看是否达到了法定的一个标准。诈骗罪,各地的标准不完全一样,基本是处在3千到1万之间,北京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的起刑点。 随着我国的网络诈骗的发生很多,现在对于诈骗罪不仅仅是要看它这个诈骗的金额,同时也要考虑它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比如利用短信的方式发了5000条以上或者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哪怕没有被害金额,也可能被定为诈骗罪,但此时定罪的方法叫做犯罪的未遂。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 诈骗罪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是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步骤。在调查和起诉诈骗罪的案件时,律师和执法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方法来收集、保护和分析相关证据。首先,他们可以通过调查受害人和目击者的陈述,收集口头证据。其次,他们可以搜集书面证据,如银行记录、电子邮件、短信和合同等。此外,数字取证也是重要的一环,通过分析电子设备、网络活动和通信记录等,可以获取关键证据。最后,律师和执法机构需要进行证据分析,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以支持起诉或辩护。综上所述,诈骗罪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是确保正义得以伸张的重要步骤。 结语 诈骗罪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是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步骤。律师和执法机构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方法,如调查陈述、收集书面证据和进行数字取证。通过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可以支持起诉或辩护。综上所述,诈骗罪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对于确保正义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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