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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释义
    合同签署前律师告知委托人案件风险、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败诉,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不得私自收费,合同终止需退还费用,法律服务问题可协商解决。
    法律分析
    敬告委托人:
    三亚市司法局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主张不被采纳;
    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须胜诉或无罪、轻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五、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七、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委托人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退还委托人;
    八、根据《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九、法律服务问题可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或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
    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我方签订的合同号为:()律字第号
    委托人签署:
    年月日
    说明:1.此告知书为律师案件档案中的必备资料,必须留存备查。
    结语
    尊敬的委托人,根据三亚市司法局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在签署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前,已向您如实告知了相关事项。我们明确提醒您,委托的案件存在法律风险,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可能会被驳回。由于客观原因或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采纳。律师办案进程受到各机构和当事方的制约。律师事务所会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费用,不得私自向您收取其他费用。如有问题,请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或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请在确认律师已告知上述事项后,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感谢您的理解与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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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7: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