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商业贿赂金额超过五千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