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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什么
释义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下: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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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