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请求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有可能失效。要约时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承诺失效和延迟的情况有哪些 承诺失效和延迟的情况如下: 1、承诺被撤回; 2、承诺迟到; 3、承诺变更要约内容,被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无效; 4、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延迟; 5、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原因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即使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同意,也不能视为承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答复期限的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承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三、怎样定立要约的有效期 要约的有效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约定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或者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2、要约在承诺期限届满前被拒绝或者被依法撤销的,要约自被拒绝或者撤销时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