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辩护律师,但被告人也有义务接受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抗拒接受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法庭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案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律师,也有权不选择辩护律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被告人如果没有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不能代理辩护,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法庭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案件,如果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法庭可以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