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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必须分还给自己吗
释义
    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是能够依当事人自愿不分摊的,约定或者指定不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个税扣除的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首先纳税人需要区分身份,选择是否为独生子女,如果身份是非独生子女,那么选择否;
    非独生子女需要选择分摊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这三种方式中的一种;
    填写本年度月扣除金额,非独生子女每月扣除的定额最高为1000元;填写被赡养人信息,按照表格要求填写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关系以及出生日期;
    填写共同赡养人信息,按照表格要求填写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国籍。信息表填写完毕后,纳税可以选择通过单位申报也可以选择自行申报。
    三、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是什么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理解如下:
    1、无论兄弟姐妹多少人,其兄弟姐妹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总额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2、兄弟姐妹中一人分摊最高限额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应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4、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5、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无论有几个老人每年只能扣除24000元(每月2000元);
    6、具体分摊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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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45:14